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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刑事辩护书怎么写 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可否用等字

2019年10月21日  温州合同诈骗罪律师   http://www.lsqxsals.cn/

 林上乾律师,温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标准的刑事辩护书怎么写

  当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时,就需要发挥律师的作用了。律师在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时,首先要写好辩护书。那么标准的刑事辩护书怎么写什么是刑事辩护辩护权又有什么内容,接下来的将为您详细讲述标准刑事辩护书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辩护的含义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实际上,辩护权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并享有辩护权。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三、标准刑事辩护书范本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_______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_______之委托,并由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_______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_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_______。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律师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刑事辩护书怎么写的相关内容;;,刑事辩护是律师的基本职责,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应当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破坏。写好一份辩护书是对一个律师的基本要求。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的地方或是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线向我们的律师咨询。



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可否用等字

  核心提示: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可否用;等;字起诉书不仅是启动庭审的工具,也是限制庭审范围的重要功能。起诉书在指控犯罪事实时能否使用内涵外延相对模糊的;等;字,引起争议。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主任与华南政法大学教研室主任对此各抒已见。下面由为您介绍。


  起诉书中对;等;歧义次是否该用


  刑诉法第186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可见,起诉书不仅承担着启动庭审功能,还承担着限制庭审范围的重要功能。起诉书在指控犯罪事实时能否使用内涵外延相对模糊的;等;字,引起争议。在新开设的;观点争鸣;栏目里,相信不同的观点碰撞会带来不同的思考。


  正方:可有条件地使用;等;字


  刑诉法第181条规定,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起诉书原则上应简洁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有歧义的文字。不过,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出于习惯或为保持适度的灵活性,检察机关常在起诉书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使用;等;字。对于这种做法,不宜一概否定。在某些情况下,;等;字的使用具有合理性。


  基于文义表达上的需要,可以使用;等;字。;等;字具有;列举后煞尾;和;列举未尽;的含义。在;列举后煞尾;的情形,;等;字的使用并不会影响辩方的权利,也无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例如,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使用了;被告人张某犯有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三项罪名;的表述。;等;字在此处只是文义表达上的习惯,并不影响起诉书的整体效果。根据文义解释,只能得出唯一结论即被告人犯有盗窃罪、抢劫罪和强奸罪,不可能再从中解释出第四种罪名,否则就是自相矛盾。因此,在;等;字表示;列举后煞尾;的情形时,法院、控方以及辩方对;等;字的理解不存在分歧,更不会影响辩方的质证和案件的公平审理。


  在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等;字。对;等;字的使用之所以产生分歧,是担心检察机关可能利用这一模糊表达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但如果;等;字的使用并不会产生上述问题,则自然无禁止使用之道理。例如,李某于2014年的1月至5月间,每月均实施了一次入户盗窃,其中,1月、2月和3月的盗窃数额分别为500元、600元和800元,而4月和5月的盗窃数额则分别为10元和2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第3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而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据此,李某前三次的盗窃行为虽然单独均不构成犯罪,但是已符合;多次盗窃;情形,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表述为;李某分别于2014年1月、2月和3月等时间盗窃了500元、600元和800元等数额的财物;,则不会影响对李某的定罪量刑。因为前面的多次盗窃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等;字所略去的盗窃数额甚微,不会影响量刑,也不会给辩方的权利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法官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等;字。;等;字的解释权在法官,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时使用;等;字可以为庭审突发状况提供应急机制,保持适度的弹性。如当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之前供述和辩解中未涉及的无罪或罪轻事实时,;等;字的存在为法官调查新的事实提供了切入口,有助于法官对新的事实进行调查,并最终作出合理的判断。


  综上,庭审情况瞬息万变,应灵活把握起诉书中;等;字的使用。无论是出于文义表达上的习惯,还是在无碍定罪量刑的情形,;等;字的使用均不会对刑事诉讼构成妨碍。在法院主导案件审理的背景之下,;等;字的使用有助于法院全面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作出正确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