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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质量兴市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8年5月30日  温州合同诈骗罪律师   http://www.lsqxsals.cn/
发布部门: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仁府办发[2004]11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仁怀市质量兴市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九日

仁怀市质量兴市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质量兴市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建设现代化中国酒都的迫切需要。为贯彻质量兴市战略决策,提高全民质量兴市意识和质量法制观念,树立中国酒都崭新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仁怀市“质量兴市”的实际要求,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质量兴市以提高产品质量为中心,促进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全面升级。通过持续不懈的努力,推动产品质量总体水平逐步提高,到2010年,使我市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第三条 实施质量兴市,全面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的发动全民参与;要坚持市场经济规律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服务、引导、监督、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发展集约化、管理水平标准化、产品质量严格化;坚持“公平竞争、公正有序”的市场经济建设,推动质量兴市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其它服务活动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质量兴市的总体目标任务:通过科学的、合理的调整产业结构,全面提升质量及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实力,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实现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3%,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4%,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4%的经济发展目标,促进仁怀经济增长保持高于遵义市平均水平的发展势头。


    第六条 质量兴市的主要工作目标
  (一)全面加强和巩固工业企业消灭无标生产工作,完善企业自身对产品质量的检测和保障体系,确保有标产品达98.5%以上。
  (二)积极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到2010年,20家以上企业按GB19000一ISO9000系列标准取得国内或国际权威机构认证。
  (三)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创建名牌产品工作,到2010年争创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达26个。
  (四)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商)品的质量监督抽查,确保产(商)品的合格率逐年稳步提高,到2010年,产(商)品质量抽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95%以上。
  (五)扶助和支持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以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企业,不断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一)加强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力,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依靠政策导向,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培植特色产业、发展特色经济、建设特色城市的工作进程。
  (二)切实制定质量兴市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和监督企业不断改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合格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强化对“打假治劣”的领导,把“打假治劣”纳入行政区域的目标责任管理,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建立健全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及其相关工作制度,负责行政区域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及评比奖惩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一)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仁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本市质量兴市工作的统筹规划;
  2、组织、协调“打假治劣”工作;
  3、指导、检查和督促各部门的质量工作;
  4、完善质量兴市有关资料、信息的统计、联络、通报等工作;
  5、负责本办法的组织检查评比和综合考核工作;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完善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2、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质监和工商部门的原则分工方案,强化质量监督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有成效地开展打假治劣和质量监督工作;
  3、及时为工业企业的标准登记、备案和采标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4、对工业企业及公用计量器具按期做好量值传递工作;
  5、统一管理我市工业企业产品认证和生产许可证工作;
  6、引导和帮助企业积极开展“创建名牌产品”、“申报免检产品”等其它重要的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活动;
  7、加强《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切实组织开展企业质量管理培训工作;
  8、进一步加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体系建设工作;
  (三)工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商标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法人,经销人员积极开展经济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学习等活动;
  2、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要求,严把工商企业开办审查登记关,依法登记注册,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和年检监督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3、根据《广告法》,指导监督广告宣传,严格审查广告内容,避免虚假、误导的广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4、加强注册商标的管理,严厉打击和惩处假冒商标等其它违法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创建著名、驰名商标,提高其产品知名度;
  5、切实开展流通领域的的商品质量监督和严厉打击市场销售各种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四)卫生、医药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
  (五)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工程建设项目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作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各项制度,并严格坚持施工过程“三检制”(即自检,互检和交检),消除不合格工程。
  (六)计划部门要将提高产品质量的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订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保目标实现。
  (七)物价部门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对本市工业企业产品切实根据“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鼓励提高产品质量的具体实施办法。
  (八)银行、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运用质量信息共享资源,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为提高质量所采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项目,在信贷、税收方面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优惠。
  (九)国土规划部门,对企业提高质量所采取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土地安排使用上给予优先保证。
  (十)贸易、旅游、通讯等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检查和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管理的法规和规章,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十一)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推动质量兴市工作深入发展等方面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宣传和监督作用。
  (十二)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和协助质监、工商、卫生、医药、烟草等部门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十三)充分发挥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其它社团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为用户提供投诉、咨询、舆论和监督等各方面的服务。
  (十四)其它部门和服务行业要做好与本部门(行业)工作性质有关的质量工作,为全市的质量兴市作出积极的贡献。

    关联法规:    

    第九条 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制定质量目标计划,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保证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
  (二)严格依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


关联法规: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条 建立健全质量兴市奖励基金
  (一)质量兴市奖励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奖励基金。
  (二)质量兴市奖励基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用于实施质量兴市的奖励等必要开支。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办公经费另列财政预算。
  (三)奖励基金设立四种奖项:
  1、通过质量体系或产品质量认证奖;
  2、创国家、省级名牌奖;
  3、质量兴市宣传教育优秀奖;
  4、质量兴市贡献奖;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
  按照申报、奖励奖励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凡申报质量兴市奖项的单位或个人,须将申报内容的有关材料及获奖证书等原始资料送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定,并组织实施奖励。
  (一)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的,奖励企业1万元;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奖励企业2万元。
  (二)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奖励企业2万元;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的,奖励企业5万元。
  (三)获得省级表彰的质量兴市宣传教育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奖励1万元和5千元;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四)获得省级表彰的为质量兴市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予以1万元和5千元奖励;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予以2万元和1万元奖励。
  (五)对于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按照《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执行。


    第十二条 惩罚措施
  (一)对各级政府管辖行政区域内出现量大面广和其它重大质量问题的,追究包括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内的主要领导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质量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
  1、产品质量抽查一次不合格的,由抽查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视其情节,分别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理。
  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后,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产品进行复查,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依照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予以从重查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免去厂长的职务,并且三年内不得担任法人;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和个人,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给予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国家工作人员和执法机关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