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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诉讼构造

2018年5月18日  温州合同诈骗罪律师   http://www.lsqxsals.cn/
  我国刑诉法没有规定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要求公诉机关派员和辩护人参加以及如何进行复核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中,必须提审被告人”,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六项内容。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
  司法实践中,合议庭对报请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或者核准,均是采用一案一书面审,不通知公诉机关派员参加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因而主审法官听不到控方和辩护人的意见,仅由合议庭凭书面审后进行合议,写出复核审理报告。笔者认为,只有控、辩、审三方各自行使诉讼权利参与到程序中来,使检察官有力地指控、追诉犯罪,被告人、辩护人充分地发表辩护意见和提供证据,法官公正地履行职责,才能够共同推进程序的运转,实现设置程序的目的与诉讼公正。然而,在现行死刑复核程序中,脱离了辩护方和控诉方的参与,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既破坏了诉讼的完整构造,又不利于死刑裁判为被告人和社会所信服、接受,使死刑裁判权威性难以树立,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纠错功能。
  4.死刑复核的审理期限没有规定。由于在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期限上,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致使一些案件久拖不决,既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同时,对于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也有很大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