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合同诈骗罪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957705210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刑事文书
经济犯罪法规
强制执行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刑事文书
经济犯罪法规
强制执行
刑辩指南
刑事审判
经济犯罪案例
犯罪状态
经济犯罪资讯
最新文章
刑事诉讼终止的情形 法庭
刑事诉讼法抗诉期限是多久
提起抗诉的期限 法庭调查
检察院抗诉书的格式说是什
刑事自诉范围 刑事自诉的
强制传唤的相关规定是怎样
公诉权制约研究是什么?什
检察机关不能提起公诉的情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辩指南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2018年4月19日
温州合同诈骗罪律师
http://www.lsqxsals.cn/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文章来源:
温州合同诈骗罪律师
律师:
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sqxsals.cn/news/view.asp?id=912009950231
[复制链接]
林上乾律师首页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刑事自诉范围 刑事自诉的范围
强制传唤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不服不批准逮捕诉讼终
公诉权制约研究是什么?什么是起诉?
检察机关不能提起公诉的情形有哪些?检察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程序
相关文章